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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爷爷讲故事之三十六:日据时期的台湾同胞
http://www.CRNTT.com   2017-04-28 00:32:23


图一
  中评社北京4月28日电(作者 汪毅夫)2017年4月19日是农历三月二十三日。1895年的农历三月二十三日,清廷被迫同日本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中日讲和条约》(图一、二、三)即《马关条约》。

  割地、赔款是清廷签订《马关条约》时犯下的两宗罪。约之第二款将包括“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即英国格林尼治次东经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纬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间诸岛屿”在内的“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日本”;约之第四款“将库平银贰万万两交与日本作为赔偿军费”。
割地是比赔款更加严重的罪行,国家的领土岂可用于交易、让与外人!

  弃阵、弃民是清廷签订《马关条约》犯下的另外两宗罪。约之第十款规定:“本约批准互换日起应按兵息战”,是为弃阵;约之第五款规定以两年为限,“限满之后”尚未迁居“让与地方之外者”则“视为日本臣民”,这是弃民。

  《马关条约》规定的“批准换约之日”是四月十四日,即1895年5月8日。(图四)

  签订《马关条约》的消息传来,举国同愤。

  四月十四日“批准换约”之前,社会舆论的主题是呼吁清廷不予批准。以当年在京参加“清光绪二十一年(1895)乙未科”会试的举人为例。四月初四日,台湾举人汪春源、黄宗鼎、罗秀蕙“取具”同乡京官、台湾进士叶题雁、李清琦“印结”,联名向都察院上书,“号泣呼吁”朝廷万勿“弃地畀仇”和弃民“沦为异类”。(图五、六)当天,广东举人康有为亲见“台湾举人垂涕而请命,(路人)莫不哀之”的情形,“时以为士气可用,乃以一日二夜成万言书”(即康有为的《上清帝第二书》),亦抵制割台之议,并联合18省举人商议联署,直至四月初八日,清廷在约书上“用玺”即批准《马关条约》的消息传来乃止。

  “公车”是举人的代名词。台湾举人汪春源领衔的,广东举人康有为领衔的上书,均称“公车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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