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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全国“个人破产”首案 助“诚实而不幸”者实现经济再生
http://www.CRNTT.com   2021-07-29 21:23:01


 
推动个人破产欺诈行为“入刑”加大逃废债打击力度

  根据裁定书,如果梁先生严格执行3年重整计划,将免于偿还利息和滞纳金约20万元。有网友担心:这是否为欠钱不还的“老赖”提供了逃避债务的空间?个人破产制度是如何运行的?对此,深圳已经探索了一系列立体化的制度安排。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个人破产类型分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以梁先生案件为例,由于未来有可预期的收入,法院幷非“一刀切”宣告破产、免除其债务,而是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让债权人也能最大程度的接受。

  当没有收入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时,也幷非简单地免去债务。条例规定了多种不能免除的债务和不能免责的情形,比如,因奢侈消费等行为而承担重大债务或者使财产显着减少,因故意损害他人导致的损害责任等,债务人所欠的税款、罚金,即便个人破产后也不能免除剩余债务。

  此外,从破产裁定生效之日起,债务人要面临一个最短3年、最长5年的免责考察期。在破产程序中和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的多种行为和权利受到限制,包括限制高消费、不能担任部分公司高管、按月如实申报收入支出等,顺利通过免责考察期才能免去剩余债务。

  法律专家建议,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法院和政府之间要加强协作,推动信息共享,还要细化案件受理标准,完善个人信用及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动个人破产欺诈行为“入刑”,让恶意逃债的“老赖”无处可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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