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先试意义重大 破产改革迈出关键一步
首案为何诞生在深圳?这离不开深圳所具备的良好经济基础与法治土壤。
深圳毗邻香港,是首批经济特区城市之一,经济实力雄厚。经贸往来活动频繁,个人资不抵债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为深圳率先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提供了条件。早在2019年1月14日,深圳破产法庭正式揭牌成立,在破产制度探索和审判机制改革上走在全国前列。2020年8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这是我国首部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法规。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意见,支持在深圳开展破产制度改革试点,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数据显示,目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的个人破产申请已超过600件。
“从条例制定到今天第一案裁定生效,这是我国破产制度的标志性事件。”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秘书长徐阳光表示,当前,温州、南京等多地都在探索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个人债务清理工作,来自深圳的个人破产案例更具有示范意义,为填补我国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迈出了关键一步。(来源:深圳特区报•读特 深圳特区报记者:张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