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酸奶过期1分钟,超市最后赔偿给小李400元,这个案例可谓极具标杆意义。首先,旗帜鲜明地表达出了司法的态度——对销售过期食品行为绝不姑息,就算过期1分钟也不行。因为如果对销售过期1分钟商品者予以纵容,过期2分钟、半小时乃至更长时间的行为就可能出现,这必将严重危害群众的身体健康与安全。
事实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对销售过期商品进行赔偿都有明确规定。对于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遗憾的是,法律规定虽然很明确,但真正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消费者却幷不多。除了一些“职业打假人”外,很多消费者都觉得和商家谈赔偿或者打官司太麻烦,选择换一件商品了事。
所以,因为酸奶过期1分钟而勇于较真的小李,也值得肯定。如果每个人都能像小李一样,对售卖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较真,我们“舌尖上的安全”将更有保证。当然,相关部门也应该在消费者维权上进一步简化流程,比如推行消费者向消协投诉“一次办成”制度、减少消费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的证明材料等,让群众维权更方便、快捷。
于商家而言,“过期1分钟也得赔偿”更具警示意义。不仅是此案中赔偿的超市,所有售卖食品的商家都应该从此案中意识到:过期1分钟和过期1个月幷无本质区别,必须引以为戒,查缺补漏,堵住食品安全隐患。(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本文略有删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