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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国:两岸不可拘泥于一方利益

http://www.CRNTT.com   2009-11-28 00:18:08  


两岸的未来发展,需要两岸专家学者贡献智慧。
 
  “平等而不对称”的关系

  我在作总结时,因此特别强调:未来两岸的定位,应当是“平等而不对称”关系。所谓“平等”,是指签约双方都是完整的“法人代表”,他们所签的协议,是两个法人主体依其自由意志所作出的决定。所谓“大小不对称”,则是协议中若有某些条文涉及双方“不对称”的结构时,必须如实地反映出来。

  比方说,在这次研讨会中,台湾玄奘大学文学院院长暨中文系主任季旭升教授就两岸文化统合中有关“两岸文字趋同化”议题,提出了具体建议,希望大陆方面能考虑针对一些容易引生混淆的简化字,开放允许繁简互用,并具体提出157个字,建议优先考虑。清华大学历史系暨思想文化研究所教授廖名春也从历史和文化的角度,发言支持季教授的建议。假设将来两岸要搞“文化统合”,签订这方面的协定时,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完全不涉及“大小不对称”的结构问题。

  相反的,中华经济研究院经济展望中心主任王俪容在研讨会上发表论文,讨论《两岸货币整合之先决条件、限制与内涵》;醒吾技术学院讲座教授周添城在他的论文《两岸经济走向统合的路径》中,讨论未来“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及金融合作备忘录(MOU)”应如何签。在思考这类问题的时候,当然要考量双方经济实力“大小不对称”的结构问题,但双方的地位仍然是平等的。

  基于这样的考量,两岸签订和平协议所使用的名称,必须强调双方地位的“平等关系”,而不是“一中央,一地方”或其他形式的“主从关系”,也不能反映两岸“大小不对称”的结构关系。

  2005年3月14日,大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第七条说:“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其中“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就是强调这样的精神,也是双方展开和平谈判的前提条件。和平协议的目的,在于展现签署双方对于共同未来的愿景和期盼,和平协定的条文或双方使用名称必须出自双方的自由意志,如果其中蕴涵有任何“不平等”的意味,或反映两岸“大小不对称”的结构关系,则和平谈判根本不可能进行下去。

  “互为主体性”的哲学

  目前海峡两岸的实力确实存在“大小不对称”的结构关系。“平等的协商和谈判”是要让双方有尊严的坐上谈判桌。如果大陆方面忘掉《反分裂国家法》第七条的精神,而坚持要在双方使用名称上反映这种“不对称”的关系,必然会使台湾觉得很“没面子”,而不愿坐上谈判桌。唯有顾全台湾的“面子”,才能创造出“两岸双赢”的里子。谈到这一点,我们就不能不进一步分析“面子”在中华文化传统中的重要性。

  在这次研讨会上,中山大学中国与亚太区域研究所教授周世雄从“欧洲联盟”的发展经验,深入讨论发展两岸关系的可行之道。我非常同意:欧盟发展的经验,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镜之处。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许多欧洲哲学家深入反省二战前欧洲流行的“主体性”哲学,认为笛卡尔“主/客”二元对立的哲学过分强调人与世界的对立,因而改弦易辙,提倡“互为主体性”(Intersubjectivity)的哲学,而逐步发展出欧盟的理论。在“台独”派将“台湾主体性”高唱入云的今天,“欧盟经验”中“互为主体性”的哲学,正可以作为发展两岸关系的哲学基础。而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就反映了“互为主体性”的哲学。中华文化发展促进会研究部主任郑剑主张:两岸关系的发展不仅要促进“形而下”层面的物质交流,而且要在“形而上”的价值层面上找到共识。在我看来,“互为主体性”的哲学就是未来两岸建构和平发展框架最重要的“形而上”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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