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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杀副局案为何改判死缓

http://www.CRNTT.com   2011-04-29 12:06:19  


 
  死刑核准:可杀可不杀一律不杀,避免冤案,保障被告权利

  2007年1月,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之后,死刑案件都必须要经过最高法核准,这样做有利于防止冤案发生。根据最高法透露的数据,2007年,未获得核准的死刑案件率是15%,随着下级法院办案水平的进步,2010年11月,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在接受《中国日报》(英文版)专访时透露,三年多来的平均死刑未核准率已经降到了10%。

  尽管按照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的核准权在最高法,但是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严打开始,最高法的死刑核准权被下放到地方高院,据统计,2007年之前,有80%的死刑案件都由地方高院来核准,有时候二审和核准甚至混在一起,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数要高于判处死缓的人数。更为严重的是,直到2006年下半年,所有死刑的二审才规定必须开庭审理,此前大量的死刑二审都用了书面审理的方式,没有了抗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对抗,正义就没有了保障。

  不过最高法的死刑核准方式也有利有弊:优点在于,合议庭由三位法官组成,他们会分别调阅卷宗,并且在两名法官同时在场的情况下提讯被告人。而最高法在核准时一般也不会直接改判,他们会将案件发回重审。缺点也很明显——整个过程是内部的、封闭的,尽管会考虑辩方律师的意见,但是实际上控辩双方都无从参与,也无从监督了。

  总之,近年来,特别是2007年以后,“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成为原则,死刑也在逐步减少,这也是本案改判的大背景。
 
不判死刑之明规则,本案并不符合 
 
  最高法不核准死刑主要依据以下三个原因:1.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程序违法;3.量刑不当。前两项很好理解,就算不是最高法,中院、高院在一审二审中,如果发现这些问题,都不会判死刑,问题在于量刑。到底哪些因素影响着死刑的量刑呢?
 
  刑法规定中有三种情况绝不会判处死刑

  刑法明确了不会判处死刑的有两种情况:1.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另外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认定有这三种情况,是肯定不会被判死刑。
 
  本案在一审、二审中对被告的精神鉴定都明确其具备完全责任能力

  本案的被告既不是未成年又不是怀孕妇女,所以明确地不判死刑就只有“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这一条。在一审、二审中,这也是焦点所在。但是,两次的司法鉴定都认为被告人虽然有轻度抑郁症,但是在案发时具备完全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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