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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杀副局案为何改判死缓

http://www.CRNTT.com   2011-04-29 12:06:19  


  
不判“斩立决”之潜规则:是否“罪大恶极” 
 
  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即是说,死刑分两种,一种是死缓,一种是“斩立决”。但是,“如果”、“可以”其实都很模糊,“罪行极其严重”也很难量化。
 
  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除非罪大恶极,一般不判处极刑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18条)

  2.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2011年5月1日期将正式施行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3.实施间接故意杀人的,主观恶性与直接故意杀人相比显然要轻,处刑上要有所区别。

  4.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5.被害人一方存在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以上三条均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法[1999]217号) 

  6.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另外,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也是关键。

  7.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8.对于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构成立功的,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9.对共同犯罪中有几个主犯的,应该找出最主要主犯,对次要主犯从轻量刑。

(以上四条出自《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 )

  10.对新生婴儿的母亲不执行死刑,这条在我国法律中并无规定,但是是联合国《公民权利公约》中的规定。在量刑中,除非犯罪情况极其恶劣,否则对新生婴儿的母亲也不会判处死刑。

  11.对刚满十八岁的成年人,除非犯罪情况极其恶劣,否则也尽量不判处死刑,因为其心智与未成年人可能差别不大。

(以上两条是司法实践中的默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熊选国08年做客央视节目也提到了在量刑上原则上不核准死刑的情况比较多:“如果被告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自首立功的,一般这个是不执行死刑的,我说的是一般不执行死刑。对于婚姻家庭民间纠纷引发的这些恶性案件,像杀人案件,还有一个因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引发的这些案件,还有一种案件,就是被告人积极赔偿,也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对这些案件是要慎用死刑,就是慎重使用死刑立即执行,我们在把握上一般是这么把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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