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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轮奸案无罪辩护词六大疑问

http://www.CRNTT.com   2013-08-30 11:43:30  


 
  第六问:被害人的伤情真的存疑吗

  李天一方:被害人的伤情存在造假

  辩护词中主要提到了两点:一是杨女士的脑震荡用CT检查不出,意见书说“众所周知,脑震荡无法通过肉眼观察且必须通过仪器予以检查,而通过仪器检查后,均得出未见异常的结论,那么诊断证明中的脑震荡从何而来?医生刘某为何会出具这样的诊断证明?”二是脸部伤情问题,认为照片中显示的颜色是鲜红,而“按常理通常受伤近三天后均为褐红色,因而辩护人认为此事杨某某的受伤状态为明显新伤,伤情从何而来未曾可知。”

  解析:伤情认定对本案中妇女是否自愿意义很大,可辩护人的说辞缺少专家证人佐证,有明显漏洞

  被害人的伤情对于本案来说很重要,关系到被害人当时是否是自愿的。可问题在于,辩护人的说辞又和对“妇科检查”的理解一样,属于“胡诌”,缺少专业性的医疗意见。以脑震荡说,脑震荡是指脑外伤后出现短暂的意识丧失和记忆丧失,而没有明确的脑组织结构的器质性损害。(《默克诊疗手册》)所以在检查中,CT等影像手段并非总是必要的,对记忆力、听觉、反应等项目的检查是必要的。(据Mayo医学中心官网)。而在美国疾控中心的脑震荡诊断手册中也细分了非常多的症状来做判断标准。因此,缺少任何专业的依据,辩方就信口雌黄地质疑医生的操守,显然是非常糟糕的辩护策略。

  再来脸部伤情的问题。根据媒体的披露,检方的起诉书称“以暴力殴打手段先后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并造成其左眼上睑、鼻背部片状皮下出血,左颞部及左颧部片状皮下出血等轻微伤情。”而这份辩护意见书则说得非常笼统,并未指具体的部位。同样的,这个“常理”也不知道从何而来。根据《法医鉴定实用全书》,一开始瘀伤可能是紫褐色的,然后被蓝绿色、黄色等取代。显然,这和辩护意见书中所谓的“常理”是不同的。另外,如果有质疑,根据“常理”,是否应该申请重新鉴定呢?而根据媒体报道,任何一方都没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结语

  这份“无罪辩护意见书”指出了一些疑点,特别是缺乏李天一的精子物证,的确是个需要慎重对待的问题。这些能够帮助人们更为客观地看待这个案子,甚至有助于人们学习一些法律常识和准则。可问题是,这份辩护意见书实在逻辑事实漏洞百出、感情色彩浓厚,充满一些看似言之凿凿,实则荒唐可笑的论断,却缺少客观理性的质证。

  来源:腾讯评论今日话题2013-08-30 第25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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