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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和平发展期应是统合期:以统合深化认同与互信
http://www.CRNTT.com   2013-01-21 00:24:03


 
  2000年民进党赢得执政,但是民进党仍然不愿“正名制宪”,陈水扁自己也公开说“做不到就是做不到”。可是随着民进党的执政,大力介入历史教科书的去中国化,不断在国际间冲撞,也使得台湾人民对于“中国人”或“中国”的认同快速消减。

  未来民进党是否可能会接受“两岸同属一中”?目前看不到可能。毕竟对民进党而言,“台独”或许只是夺得政权的工具,但是与大陆相互为主权独立的国家却是目前民进党不可退让的底线,至于台湾叫什么国并不重要。

  就目前的发展来看,“显性独台”是民进党在未来最可能的选项,他们会接受中华民国,但是他们也会坚持中华民国的主权仅在台澎金马。

  民进党继承李登辉,以“台湾主体性”做为“离”的说辞。只是这种以“离”为最终目标的论述,不仅难以成为两岸未来政治关系的论述,也很难为两岸和平发展做出贡献。

  “一边一国”的论述无法建立两岸的互信,也不容易实现,但是配合政治人物的操弄,以及台湾历史教育的“去中国化”,它可以让两岸的认同继续撕裂。缺乏核心互信、认同又陷入高度分歧的两岸,是注定会招致灾难的。

  “合”的论述:“一中三宪、两岸统合”与互信认同

  目前是两岸和平发展期,我们需要一个两岸和平发展期的两岸政治特殊安排。这个两岸定位的特殊安排,必须合乎两个条件:第一、因为它是统一前的政治安排,所以不能以违反走向统一目标为原则的前提,任何可能会造成“永久维持现状”或“走向台独”的政治安排,北京不太可能会接受;第二、它必须在目前的现状下做思考。如果违反目前的现状,任何的政治安排都会变成不合情、不合理。

  我们先来看看目前的两岸现状是什么?

  在主权方面,目前两岸的宪法均主张其主权涵盖全中国,均为“一中宪法”。在这一方面,台北方面主张“一边一国”或“两国论”,其实都是企图打破两岸现存的法理现状。所谓“中华民国是个主权独立国家”的说法,也是似是而非,因为在这段文字的意涵上,所谓“独立”,自然不是指独立于美国或日本,而是中国大陆。既然宪法主张主权包括全中国,又如何能再主张主权独立于全中国。

  在治权方面,目前两岸的治权均来自于彼此的宪法。两岸关系不同于香港澳门与北京的关系。港澳基本法的法源来自于中共宪法第31条。但是中华民国的宪法生效于1947年,虽然中央政府迁台,但是仍然延续其宪法,亦经过多次修宪,但是却未更动其宪章的基本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于1949年,于1954年立宪。因此目前两岸存在着两部宪法,各在其领域内享有完整的治权。

  由于两岸的宪法均为“一中宪法”,均主张主权涵盖全中国,因此两岸在主权的宣示上是重迭的。目前北京与国民党均主张“两岸仅有一方享有完整主权”并不符合现状,不论是想追求“台独”或是“独台”,均为企图打破现状,也不符合和平发展期的气氛。

  马英九主张“主权互不承认”,也等于同意北京不接受中华民国主权,这一点受到民进党的严厉批判,因而认定他是亲中。北京由于无法提出一个和平发展期的“主权论述”,而使得台湾人民认为和平发展只不过是北京利用经济力量来吃掉台湾的阶段性任务而已,因此,台湾对于两岸关系的深化并不存在着完全放心的感觉,反而担心会对大陆更加依赖。相对的,为了增加安全感,对美国的心理依赖就愈强,并乐于扮演美国在东亚的扈从者角色。

  由于两岸的治权均是来自于本身的宪法,因此两岸均为一宪政秩序主体。两岸虽然在对外权力上有大小之分,但是两岸在对内的治权上,并不存在谁赋予谁治权,或谁的对内治权大的问题。统一后的“一国两制”设计中,两制所属的治权是有“差序”的,并不符合两岸在和平发展期应有的“平等对待”。民进党企图将两岸在治权上的分立,扩大诠释为主权上的分离,也是犯了将“治权”无限上纲的错误。

  简单来说,两岸目前的现状是“一中两宪”,但是“一中两宪”并不能够成为和平发展期的政治定位,原因在于台湾内部有一股“人民力量重于宪法”的民粹思维,因此“一中两宪”很可能就会像“一中各表”一样,被操弄为“一族两宪”,或“一族两国”,北京也因而不敢放手做“一中两宪”的承诺。

  在和平发展期,两岸在接受彼此的宪法为一“宪法性文件”时,同时也必须用文字来约束目前的法理现状并使其良性前行,和平协议的签署应以达到此项功能为原则。在两岸未来签订的“和平协议”中明确约束双方对“承诺不分裂整个中国”与“尊重彼此的宪政治权”做出条文式的保证。“承诺不分裂整个中国”就像一颗铆钉,把两岸的宪法连结住,彼此没有再分裂的可能;“尊重彼此宪政治权”表示两岸愿意在相互尊重与平等的基础上,共同缔造未来的中国。

  透过这个有约束力的协定,不仅是结束敌对状态、开启两岸关系正常化的一个协定而已,它其实是两岸进入“第三宪”的第一份“宪法性文件”,未来的两岸和平(基础)协定,本身就是第三宪的一部分,而且是基石。简单地说,由于有了这个“第三宪”文件的约束,北京也才能够合法与放心去接受中华民国宪法与政府存在的事实,台北方面也才能得到北京对中华民国政府的认可,台湾的国际空间才能有真正的机会开展。在这样的共识下,可以同时开启“两岸军事互信机制”与“国际空间互信”的讨论。同时签署“两岸和平协议”、“军事互信协议”、“国际空间互信协议”,同时成为“第三宪”的一部分是值得思考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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