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对不分裂整个中国主权的约束,即确定了两岸的政治关系由“分”到“合”,由“合”往“统”,而非由“分”往“离”的光谱内互动。这个以两岸和平协议为基础的“宪法性文件”是未来“第三宪”的基础。未来两岸以搭桥建楼方式、循序渐进,透过签署各种具有规范两岸公权力的协议,让“第三宪”愈来愈丰富。当现有的两宪逐渐将治权转移到第三宪时,两岸就愈巩固“合”的方向,两岸也就愈来愈远离“分”或“离”的可能性,当第三宪的治权可以取代两宪时,整个中国即是“一中一宪”,那就是最后的完全统一。
在两岸和平发展期还有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就是“认同”。“没有参与就没有认同”是一个基本的概念。在“一”、“分”、“离”的三种论述中,“一”没有处理在统一前期如何强化两岸认同的问题,“分”与“离”的论述甚而是放任或强化两岸认同的分歧。认同的分歧与疏离将使得和平发展无长久。
“两岸统合”是透过两岸共同治理来强化两岸认同的必要路径。两岸可以在文化、货币、身份、经济、安全、国际空间等议题上达成高于两岸管辖权的政策,或搭建高于两岸宪政的共同体。两岸可以创造欧盟方式的合作与统合,透过统合机制的安排,双边自然有更多的机会共同参与、合作、治理。两岸的认同也就在这样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巩固。
“两岸平等不对称”是两岸现实的一部分,统合机制正好可以在“平等不对称”的机制下运作。两岸互有所长,各有其短,如何透过共同体的机制,两岸互有所需,各有所取,是完全可以理性讨论的。
与欧洲统合是各主权独立国家间开始统合不同,两岸统合是两岸在整个中国架构内开始治权的统合。在相互的关系上,两岸间彼此“互为主体、共有主体”,整个中国的主权共有与共享,透过共同体的运作,从治权的分到治权的合(分中求合),共同建立有关整个中国的重迭认同。
以统合期做为两岸和平发展期的定位
“和平发展期”不等于是“统一期”,也不应该是“永久维持现状期”,更不可能会是“两岸走向永久分离的前期”,而应该将界定为两岸走向统一的前置期。这个未来的统一,不是主权与领土的再造,也不是一方归于另一方主权与领土的结果,而应该是两岸共同来缔造。
主权与治权可以化约比拟为所有权与管理权。中国不应为两岸任何一方所独有,两岸均为整个中国的一部分,整个中国虽然目前由两个治权分治,分别管理,但是主权应有两岸人民所共享。
“一中三宪”提供了和平发展期的两岸定位与目标。“两岸统合”是和平发展期的路径与结构。如果用大陆的说法,和平发展期应该是一个“一体化期”,用台湾的说法,两岸和平发展期应该是一个“两岸统合期”。
“统合”顾及到了两岸每一方的主体性,而且在两个主体上又建构一个新的主体,也可以说,由于有了第三个主体,两个主体才能真正并存。“统合”并不等于“统一”,但是它是统一的必由之路。缺少它,“统一”的基石难以坚固。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原来是统一后的政治安排,北京如果能够思想解放,将其顺序调整为“一国两制、和平统一”,将“一国两制”做为“和平统一”前的阶段性设计,而非统一后的政治性安排,并将“一国”视为由两岸目前主权宣示所重迭的“整个中国”,“两制”视为是“两个透过宪法性文件行使治理的制度”,这样诠释下的“一国两制”即可以做为两岸目前政治定位的写照。从“两制”走向共同缔造的中国,必须要有一个路径,这个路径自然就是“统合”。
同样的,如果“一国两区”的“一国”,不是单指中华民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而是“整个中国”,那么现在两岸就是“两区”,双方也可以努力从“一国两区”走向“一国一区”,其路径也是需要通过“统合”。
台北为何会从“两岸分治”逐渐偏离到“两岸分离”,除了关键在于台湾内部的政治操弄以外,本身并没有一个从“分”到“一”的过程论述。《国统纲领》的中程阶段(官方往来)与远程阶段(共议统一)之间缺少了过程,因而难以前行,伫立徘徊的结果就是原地踏步,终究被有“主场优势”的“台湾主体性”论述所侵蚀。对于台北而言,“统合”也是未来从中程到远程阶段的必由之路。
水到固然有可能渠成,但是也有可能漫流成灾。如何为未来先引一渠,让涓涓细流可循序渐进,使滚滚洪流亦可顺利奔向大海,是必要的功课。和平发展已经成为两岸人民的共识,给和平发展期一个正确的政治内涵是不可或缺的,为和平发展找寻一结构性的安排更是必须。
“一中三宪、两岸统合”正是“和平发展期”的政治安排,它不仅合两岸同一民族之情、合两岸现状与未来之理,更合两岸目前的宪法。两岸何不放下我执的论述,以民族利益、人民福祉为念,让两岸在统合的基础上,相互合作,共同缔造美好的未来。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13年1月号,总第181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