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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出台文化类培训机构准入标准
http://www.CRNTT.com   2018-05-19 07:01:17


 
  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和审批行为,促进全市教育培训行业健康发展,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杭州市营利性文化课程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区、县(市)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履行主管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及监管工作,促进杭州市民办教育培训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1日

  杭州市营利性文化课程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促进杭州市民办教育培训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标准所称营利性文化课程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经属地教育主管部门许可、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以中小学学生为主要对象的文化课程培训服务的营利性非学历培训机构。

  本标准所称文化课程培训服务,是指中小学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文化学科及其与升学考试相关的延伸类项目培训服务,不包括器乐、舞蹈、书画、摄影等艺术特长类培训服务和球类、棋类等体育竞技类培训服务。

  职业技能类等其他培训机构以及从事托管、婴幼儿照护的市场服务机构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举办者)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一)法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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