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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出台文化类培训机构准入标准
http://www.CRNTT.com   2018-05-19 07:01:17


 
  (三)联合举办者: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占比。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第四条(机构名称)培训机构名称应与其办学类别相符合,应与工商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或诸如“XX学校”“XX中心”之类简称,不得在禁止期限内使用已被撤(注)销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或学校名称、简称、特定称谓。

  培训机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组成。

  (一)行政区划名称:一般采用“杭州”或“杭州+区”或“县(市)”结构。

  (二)字号: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 ,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部队番号、中国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三)行业表述: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专修、辅导、考试补习、补习)学校或中心”,可以体现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如“英语培训学校”。

  (四)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开办资金)举办者申请筹设、正式设立培训机构,应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开办资金数额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不少于100万元。

  投入培训机构的资金和资产须经法定机构验定,并计列在培训机构法人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第六条(场地设施)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应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办学场地应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并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行政许可(备案),采光、照明、通风、排水良好。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作为培训机构的注册及办学场所,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在3层(一、二级耐火等级)或2层(三级耐火等级)以下。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并应制订安全应急预案。

  培训机构办学场所的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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