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彰显中央反腐决心 郑筱萸之死震慑官场
1、郑筱萸案打破惯例 大陆反腐新动向引关注
5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两罪幷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7月10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郑筱萸在北京被执行死刑。郑筱萸是1949年以来中国处决的第四名副部级以上高官,其他三人分别是胡长清、成克杰和王怀忠。(北京中国网)
法院认定,郑筱萸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请托,为多家制药企业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约合84.4万美元)。按中国刑法,个人贪污、受贿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情节特别严重,即可处死。郑筱萸贪贿649万元人民币,按律当斩。但从2004年2月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因2000万元被处死后,三年来似乎形成了一种“惯例”:贪贿金额在千万元以下者,已无人被判死刑立即执行——难怪此前不断诟病这种轻判取向的舆论,此次用了“罕见”一词来形容郑筱萸案的判决。(香港中评网)
纵观司法机关对郑筱萸案的审判,除了程序环环相扣、节奏紧凑,坚持了从重从快的方针外,还通过判决模式的变化向世人昭示了中国反腐的新动向。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判决中指出,“郑筱萸作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利用事关国家和民生大计的药品监管权进行权钱交易,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多次收受制药企业的贿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其虽有坦白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退出部分犯罪所得的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这段文字充分体现了判决模式之变,与此前作出的许多高官的贪污受贿判决相比,发生了巨大变化。(广州金羊网)
近几年,法院对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件的判决已经形成了一个惯例,那就是常常出现在判决书上的措辞: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能够坦白其受贿罪的大部分罪行,认罪态度好,赃款已全部退缴,及具有检举他人涉嫌违法线索等情节,从轻判处死缓。如原云南省省长李嘉廷,原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原安徽省政协副主席王昭耀,原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等省部级腐败官员的判决书中,无一例外都有上述措辞。而郑筱萸被判处死刑,打破了近年来省部级腐败高官“坦白、认罪、退赃”即可免死的惯例,成为坦白也不能从宽处罚的第一个省部级高官。这是中国新时期反腐的一个新动向。(北京中国网)
2、判死郑筱萸含深意 反驳高官犯罪“不再判死”
海内外人士都看到,这些年来,中国大陆的司法机关频频打出反腐重拳,可是官场腐败之风愈演愈烈,不仅如此,贪贿数额与涉案官员的级别也随之节节攀高。这种现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司法当局对各类贪官污吏的量刑标准。(法国《欧洲时报》)
与国内近年来发生的其它贪污大案相比,郑筱萸受贿案所涉金额649万余元幷不算太高,但仍被判死,不仅显示国家惩治贪污的决心,而且向社会发出清晰信息:对民生及国家利益造成重大伤害的贪官,将严惩不贷。而且,此一判决也是对前一时期外传中国将对高官犯罪“不再判死”的反驳,也凸显中央铁腕反腐的决心和力度,官场震慑力极大。(香港《文汇报》)
3、多位贪腐高官落马 反腐风暴一波强似一波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行政法专家何兵教授则认为,郑筱萸判决结果幷不令人意外,这是中央政府彰显反腐决心的一个信号。
去年以来,多位贪腐高官纷纷落马。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原市委书记陈良宇、北京原副市长刘志华、天津原检察长李宝金、江苏省人大原副主任王武龙、国家统计局原局长丘晓华、原山东省委副书记杜世成等官员被查办。有的正在深入调查中,有的已进入司法程序。(香港《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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