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 
为“知识防盗”筑牢法治屏障
http://www.CRNTT.com   2021-04-26 11:11:49


 
  双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认为,一审判决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未充分考虑涉案技术秘密的贡献程度,确定惩罚性赔偿时未充分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和举证妨碍行为等,以顶格5倍改判安徽纽曼及相关9人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合理开支40万元。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胡功群指出,上述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首例惩罚性赔偿案,判决充分考虑了被诉侵权的主观恶意、举证妨碍行为以及被诉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规模等因素,适用了惩罚性赔偿,最终确定了法定的惩罚性赔偿最高倍数5倍的惩罚倍数,明确传递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强烈信号。

  今年4月16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王某在被诉侵权商品包装上突出使用“阿克苏”标识,既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苹果来源于阿克苏地区,对“阿克苏”标识的使用亦超出正当使用地名的范畴,构成“商标侵权”,判决撤销原判,改判王某、某水果店停止侵权,赔偿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损失10万元。

  该案判决时,距2021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仅剩10天。

  据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介绍,该案是一起成功的司法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案例,厘清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构成条件,即被控侵权人负有举证证明其产品来源地的责任,且即使来源地属实,被控侵权人还必须举证证明其系对该证明商标中地名的正当使用。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 


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网移动版 CNML格式】 【 】 【打 印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社微信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