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党的十九大对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出战略部署,提出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党的十九大修改的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
2018年2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作出部署,对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出新的要求。同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表决通过,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委可以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进一步深化派驻机构改革,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新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2018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意见》将中央和国家机关派驻机构名称统一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赋予派驻机构监察权,派驻机构既要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又要依照宪法和监察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根据授权行使相应纪检监察权限,有利于强化对所有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
随着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派驻监督范围进一步拓展、方式进一步丰富,对派驻机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2022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坚持系统观念、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取得的理论、制度和实践成果进行系统集成、总结深化,对派驻监督的指导思想、职能定位、工作原则和派驻机构的组织设置、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履职程序、管理监督等作出全面规范,对于派驻机构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突出政治监督,将“两个维护”的政治要求在派驻监督工作中进行具体化、制度化、法治化
在党和国家治理体系中,党中央是大脑和中枢,必须有定于一尊、一锤定音的权威。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各层级各部门各领域得到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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