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22年6月21日,贵阳市纪委监委对付虎伦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幷于同年7月4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22年10月4日,决定对付虎伦延长留置时间三个月。
【党纪政务处分】2022年12月29日,经贵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幷报贵阳市委批准,决定给予付虎伦开除党籍处分;由贵阳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1月3日,贵阳市监委将付虎伦涉嫌受贿罪一案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由开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2023年2月13日,开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付虎伦涉嫌受贿罪,向开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3年4月17日,开阳县人民法院判决付虎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幷处罚金六十万元。付虎伦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付虎伦收受严某和傅某给予的清怡公司“高管工资”行为是何性质?严某、傅某通过将他人假冒成清怡公司高管人员领取薪资交给付虎伦使用,付虎伦为何不构成贪污?
张声超:付虎伦作为共产党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虽经批准兼任清怡公司董事长,但是不能因兼职再领取薪酬。付虎伦“领工资”行为表面看似乎是违规兼职取酬的违纪行为,但应该透过表象看行为本质,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围绕是否存在权钱交易来进行综合评判。
主观故意方面,付虎伦承认自己清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兼职取酬的规定,也表示从一开始就明白严某、傅某给其“发工资”幷不是出于考虑其在清怡公司兼职的工作量,而是以此为名向其输送利益,目的是换取其手中权力为A公司谋取利益,其接受了严某和傅某的请托,所以对两人所送“高管工资”欣然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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