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付虎伦量刑时,法院综合考量了以下几点因素:第一,付虎伦具有坦白情节;第二,付虎伦在监察机关调查阶段前期虽对部分犯罪事实的性质存在辩解,但之后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认罪态度较好,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第三,付虎伦到案后积极退赃,退缴了全部赃款。综上,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付虎伦依法从轻处罚。结合付虎伦的犯罪金额、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最终法院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以付虎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幷处罚金六十万元。宣判后,付虎伦认罪服判,未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