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辰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将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规定为违反廉洁纪律的违纪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区分此类行为是违纪还是受贿犯罪,应当围绕权钱交易本质,结合在案证据综合分析评判。
本案中,付虎伦通过严某、傅某从A公司无偿借款500万元,其主要目的是一次性全额付清房款、享受购房优惠,幷尽量减少自己的购房成本支出,故对于严某、傅某通过免息借款方式使自己免除了应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其是明知幷追求的,同时其也明白严某、傅某是基于其之前的职务帮助行为,以此方式变相给予经济回报。而傅某和严某也表示,之所以一次性借给付虎伦500万元,不收取任何资金占用费,是出于对付虎伦利用职权为A公司谋取利益的“回报”。因此,付虎伦免息借款500万元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犯罪。
余川平:付虎伦在该桩事实中受贿的标的物是500万元的资金占用费。关于受贿金额的认定,考虑到如果A公司将该500万元用于其他投资、有息放贷甚至仅存于银行账户,都会产生收益。同时了解到,A公司同时期幷未向其他公司拆借资金,也未向其他个人提供借款,而免除付虎伦的资金占用费至少损失了该500万元数年间的存款利息,因此基于有利于被调查人的原则,按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受贿金额为46.89万元,是合法合理的。
对付虎伦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量刑时综合考虑了哪些因素?
余川平:根据2019年“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本案中,付虎伦受贿568万余元的犯罪事实清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退缴全部赃款;真诚悔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认为可以对付虎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决定对其在量刑上从宽处理,向人民法院提出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幷处罚金六十万元的量刑建议。付虎伦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邓跃宽:法院经审理查明,付虎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共计56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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