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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全国“个人破产”首案 助“诚实而不幸”者实现经济再生
http://www.CRNTT.com   2021-07-29 21:23:01


图片来源:深圳特区报
  深圳审结全国“个人破产”首案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什么样的人可以申请个人破产?破产等于不还钱、等于纵容“老赖”吗?首案为何诞生在深圳?专家认为,保护“诚实而不幸”的人是个人破产条例的核心,建议法院和政府之间要加强协作,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动个人破产欺诈行为“入刑”,让恶意逃债的“老赖”无处可躲。

保护“诚实而不幸”的人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3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是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实现经济再生。”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表示,“诚实而不幸”是法院决定是否受理个人破产案件的前提,也是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裁定是否批准其减免债务申请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诚实而不幸”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债务人申报财产、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调查核实、债权人会议审议,按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清偿,或者通过免责期考察,经过社会监督,法院才会裁定许可免责,认定其为“诚实而不幸”的人。

  “首案办理中,我们多次上门调查,一一核实夫妻二人银行流水、房屋租赁合同、2个小孩学杂费单据等等,确认梁先生皆如实申报财产。”该案管理人负责人、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杜艶芝表示。

  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显示,未来3年,梁先生夫妻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活生产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承诺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将实现债权人本金100%清偿,债务人免于偿还利息和滞纳金。如果梁先生不能严格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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