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在企业破产法的起草和审议过程中,个人破产就曾引发广泛讨论,但是最终个人破产则被回避。
破产制度是最重要的市场经济制度之一。一些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制定了个人破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指标体系中,有一项是“办理破产”。
个人破产制度缺失,使得破产法无法真正解决债权问题,甚至陷入“救得了企业却救不了老板”的窘境。市场经济环境下,有得利者就必然有失利者,对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应该给予他们重新开始的机会。个人破产制度将降低个人在创新创业中的失败成本,让他们不必担心创业失败后难以翻身,“轻装上阵”将让更多人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中。
所以《企业破产法》也被学者们称为“半部破产法”。
二
深圳毗邻香港,是首批经济特区城市之一,经济实力雄厚。频繁的经贸往来活动,个人资不抵债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为深圳率先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提供了必要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半部破产法”不能满足深圳发展的需求,必须进行改革。
作为改革的先行者,个人破产立法,深圳已经酝酿多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