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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个人破产”首案在深圳诞生的背后
http://www.CRNTT.com   2021-07-29 21:24:14


 
  创新创业者是市场经济的“发动机”,最大限度释放创新创业者的活力是增强经济内生动力的重要一环,个人破产制度正是通过为他们的创新创业提供风险控制与“后盾”支撑,达到激发市场经济竞争活力的目的。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与国际市场经济规则接轨的需要,也是深圳激发商事主体竞争力和创造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需要。



  全国“个人破产”首案当事人梁某的经历,对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做出最好的佐证。

  被裁定破产前,梁某每月还款利息、罚息近7000元,被裁定破产后则被免除了利息和滞纳金。

  被裁定破产前,梁某的生活是“一天接到几十通催债电话,精神压力巨大。”被裁定破产后,梁某有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也有了可行的破产重整计划。不但还债可期,在获得了精神解脱之后,也有了未来“东山再起”的可能性。

  为何深圳市民梁先生的个人破产申请成为全国“个人破产”第一案?什么样的人可以申请个人破产,受到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保护?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是帮助‘诚实而不幸’债务人实现经济再生。”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表示,“诚实而不幸”是法院决定是否受理个人破产案件的前提,也是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裁定是否批准其减免债务申请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诚实而不幸”是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债务人申报财产、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调查核实、债权人会议审议、按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清偿,或者通过免责期考察,经过社会监督,法院才会裁定许可免责,认定其为“诚实且不幸”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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