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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曾胜诉 法律败诉?

http://www.CRNTT.com   2011-06-27 14:51:54  


 
专访法学家段匡:艺术家别忙去封别人的嘴

  范曾失掉大画家的风度

  时代周报:从法学家的角度,你怎么看范曾告郭庆祥这个案子的一审判决结果?

  段匡:法院一审判决中有一句比较注目,就是不认为这是文艺批评,认为他们是买卖关系。但是我认为,即便说是买卖关系,消费者如果对范曾先生提供的商品不满意的话,能不能提出相应的批评?对于发表的文艺作品评头论足,我们通常叫文艺批评,现在法院不认可这是文艺批评,换句话来说,法院认为他们当初是一个购买商品关系,那郭庆祥先生能不能够批评?我觉得郭庆祥先生的文章中当然有个别语言还是可以斟酌考虑的,但是还没有到社会上不能容忍的语言,可能是激烈了一点,但是不能说已经过分了。同样,我们也可以看到范曾先生评判别人的话用词也是比较严厉的。

  在我们国家,每一个人都有名誉权的问题,但是画家把作品拿到社会上去,就是要供人家批评,公开发表了以后,当然有表扬的,肯定也会有人批评了。范曾先生这位画家,我对他的画不了解,我觉得他这样告的话,本身就失掉一个所谓大画家的风度了。越出名的画,如果是真金不怕火炼的话,让别人烧两句,而且还没有烧到极端,就想去封住别人的嘴,似乎就有点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了。现在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没有做出判断,换言之可以认为没有认定出现捏造事实,也就是不存在捏造事实进行人身攻击的情况。假如把不存在的事实用来攻击别人,那就是恶意攻击;而把存在的某些事实拿来进行批评,即使有点过分,这种过分是不是也应该在社会的容忍之中?同样表扬也会过分,自诩是五百年才出的天才,那我觉得好像也太过分了吧。

  时代周报:文艺批评与名誉侵权之间的界限在这个案子里面有没有明确区分出来?

  段匡:没有明确。首先法院认为这是一个商业关系的评判,显然回避了正面回答这一问题。其次,即使是买卖关系,也是文艺作品的交易,存在着双重意义。画家的作品由于其存在社会形成公认的文艺价值,才形成其商品的价格。为此,收藏家或者鉴赏家对某一艺术作品的评判,简单地认为是商业利益的关系,显然过于武断,难以让当事人信服,我觉得对于范曾先生而言也可能会难于容忍。法院也不能把我们国家允许批评的自由垄断掉、扼杀掉。法院说不是文艺批评,就是一个商家的批评,那么是否允许我们对购得的商品品头论足呢?再者,艺术作品,不是简单的材料加上加工而形成的。所谓的艺术家在作品中体现出来的期待人们给予认可的美感必定包含其人格、感情等因素,而评判者必定会对其表现在作品中的人格有所涉及,或褒或贬。其中如何把握尺度,也就是人们所关心的了。

法官判决的任意性非常大

  时代周报:在中国的文艺界,文艺批评家与艺术家之间的矛盾上升到打起官司来,两者的关系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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