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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曾胜诉 法律败诉? | |
http://www.CRNTT.com 2011-06-27 14:51:54 |
段匡:作为原告,他也有可能把这个东西恶炒,也是一种炒作吧,可能也有这样的意义在里头。这个范先生也是比较有争议的人,因为我们大家知道这些名人,在某种意义上也喜欢有点官司出来,炒一炒,也热一热。而且,郭先生也做过调查,文章登载后,并没有因此造成范曾先生画价在市场上有所降低。还有一个问题,认定什么是文艺关系,什么是商业关系?因为本身是买卖艺术作品的话,那么我们就不能纯粹从消费者与商家关系来考虑,应该还是要考虑到文艺批评的角度。我觉得从判决书看,这个法官的任意性还是非常大的。 时代周报:你认为本案对中国以后的文艺批评有什么样的影响? 段匡:产生的影响,实际上造成我们今后无所适从了。我这样说一声,任何一个儿子都可以随意告父母吗?假如我们把他作为商家的话,商家通常把消费者看做什么?衣食父母!现在等于儿子告父母,当然父母有可能爱子心切了。很明显的一点,我们法院判的时候,如果是被告捏造事实,把不存在的东西捏造出来,来批评或者来抹黑的话,那可以说是侮辱原告的名誉权了。 另外,作为一个文艺家或者学者,如果我写了一篇论文的话,登到公开刊物上去,我就是拿出去供人批评的。实际上我拿出去是和人交流的,让人家去鉴赏,希望博得人们的认可,供大家欣赏。至于赢得表扬还是批评,这本身就是你需要虚心接受的。假如仅仅是为了自娱自乐的,那你就别拿去公开发表或者提供给市场,但一旦你拿出去以后,你就要准备接受大众的批评。 时代周报:此案一审判决以后,估计接下来还有一些变化,你的预测是怎么样的? 段匡:我希望法院能够改判,起码明确表个态,文艺批评的限度在哪里。文艺作品问世后会产生各种评价,即使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但并非那些个别意见就不能表达了。社会形成的自由表达规则应该得到司法的认可,不然的话我们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进步。本案中的画家也应是如此,人们或者说是艺术消费者对特定的作品有批评,也可以看做读者是对艺术家学术的批判,用的语言尖刻一点,就无法接受?艺术家要有大度,应该允许人家有这一点批评的自由,不然的话,我们文艺怎么发展,大家都说好话,那我们就没发展了。当然,也期待法院能够给这种正常批评予以认可,不要轻易将艺术批评等同于人格侮辱。 段匡系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实习生张金刚对本文亦有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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