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
夏某某等人非法采砂破坏
洞庭湖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采砂 共同侵权 二审共同出庭
【要旨】
对于多人参与的非法采矿破坏生态行为,检察机关通过司法鉴定量化公益损害程度,以共同侵权人各自参与范围认定连带责任数额,同时探索上下两级检察机关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二审程序中的诉讼地位和出庭职责。
【基本案情】
下塞湖地处洞庭湖腹地,是洞庭湖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部分区域位于南洞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试验区及横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试验区。2016年6月至11月,夏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驾驶九江采158号、湘沅江采1168号、江苏籍999号等采砂船至下塞湖区域未经许可非法采砂,获利2243.333万元,其非法采砂行为还对洞庭湖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夏某某等人因非法采矿罪,被刑事生效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六个月,并追缴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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