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一体化推进办案,通过司法鉴定,合理确定违法行为所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在此基础上准确认定共同侵权的被告在各自侵权损害范围内按比例应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二审开庭前与法院协商一致,推动二审庭审实质化,对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及其上一级检察机关在二审中的诉讼地位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甘肃省检察机关督促整治
非法开采石灰岩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矿产资源保护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生态损害赔偿衔接 惩罚性赔偿
【要旨】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机制优势,通过“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灵活运用磋商、听证、圆桌会议等多种监督手段,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效衔接,有效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和矿山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甘肃省漳县A公司系某央企所属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水泥生产。2011年3月至2020年5月,该公司持续对漳县苟家寨石灰岩矿越界开采,面积为36.19公顷,开采量为2014.5万吨,国家矿产资源受损严重,矿山生态环境也遭到破坏。因越界开采,该公司曾被原漳县国土资源局处罚三次,累计罚款25.308万元。但相关罚款非严格依法作出,处罚数额明显偏低,处罚力度明显偏弱,导致该公司连续近十年违法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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