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和督促履职】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漳县A公司在环保方面的问题后,于2020年11月将案件线索通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于2020年12月2日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下发交办函,并决定对案件进行重点督办、全程指导。
收到最高检交办的线索后,甘肃省检察院成立专案组,经初查发现,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对漳县A公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中未考虑石灰岩矿石本身的价值,存在处罚不到位的问题;漳县自然资源局在矿山监管中存在以罚代管、执法不规范、重复处罚的情况;定西市自然资源局作出涉矿行政许可时未履行法定职责;漳县政府未全面履行矿山监管职责。针对上述情况,最高检统筹协调甘肃省三级检察机关细致核查,明确办案思路,分级分类进行立案监督。
2021年9月18日,甘肃省检察院对省自然资源厅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同时又制定三级院《工作方案》和《任务清单》,指导定西市人民检察院、漳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对定西市自然资源局、漳县人民政府和漳县自然资源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同年9月30日,甘肃省检察院与省自然资源厅召开诉前磋商会议,形成《磋商会议纪要》,省自然资源厅据此委托第三方对越界开采动用资源储量所有者权益进行评估。
同年11月19日,甘肃省检察院对委托甘肃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作出的《漳县水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组织公开听证,经行政机关、评估机构、听证员共同评议,认定《评估报告》可以作为处罚依据。2022年1月14日,省自然资源厅根据《评估报告》对A公司作出罚款1792万余元的补充处罚决定,该公司全部予以认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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