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周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自2013年起在巴岳山朝天洞等多地,租赁挖掘机、卡车等设备,采用开路扩道、挖山取土、集中转运等手段,非法采挖炭质页(泥)岩贩卖牟利,造成国家矿产损失、山体损毁,大量林木破坏、岩土裸露,导致山体存在滑坡风险。经委托有关专业机构鉴定,上述盗采行为共计采挖矿产资源4.6万吨,导致8处采挖点累计24.2亩林地生态环境受损,经济损失达450余万元。为获取非法采矿利益,周某某等人还与其他盗采人员聚众斗殴,并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当地行政机关执法和国有林场护林工作开展。
为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大足区检察院于2017年11月29日分别向原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原区国土房管局)、大足区林业局(以下简称区林业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上述单位加强联合执法,严肃查处非法采矿作业和毁林行为。原大足区国土房管局、林业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制定整改方案,采取严惩私挖乱采行为、增设警示警告标识、阻断重型机械上山通道、开展群众宣传教育等措施,在有效遏制了巴岳山非法采矿现象。在大足区检察院督促下,原大足区国土房管局于2018年1月4日将涉嫌非法采矿犯罪的周某某等人移送公安机关作为涉恶线索侦办。2019年4月23日,大足区检察院依法对周某某等人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周某某等人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大足区检察院于2018年5月17日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同年6月27日,大足区人民政府出台工作方案,明确由区国土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实施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大足区检察院遂将该案转为支持起诉程序,支持区国土部门起诉并派员出庭。2020年9月2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行政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和检察机关出庭意见,判令周某某等被告按照各自参与非法采矿的情况对140.52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及评估费用、诉讼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聚焦人大代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行政公益诉讼为主,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同时追究违法行为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在办案中,注重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刑事检察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机衔接,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中深挖“涉恶”案件线索,通过依法严格追赃挽损,实现对恶势力团伙“打财断血”,实现良好的办案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