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德昭《大中国志》说科吏和道吏的职责是注意国政的失误和动乱,并向皇帝指出他的过失,也揭露官员们的不当行为。他要比利玛窦冷静一点,指出监察官有指责他人过错的特殊才能和充分自由,但他们常常缺乏公道。利玛窦和曾德昭对六科给事中和都察院监察御史合而论之,安文思《中国新史》则更清楚地知道这是两个系统。他注意到都察院的普通都察官只有七品官衔,然而位低权重,负责监察宫廷和全国的法律和风俗是否正确,并判断官员们是否公正诚实地行使职责,百姓是否安分守己。他们惩处都察院内部的轻微过错,也向皇帝汇报重大罪行。都察院每三年一“大察”,每年一“中察”,每三月一“小察”。因御史在所察之地有至高权力,他们常常凭借这种权力大肆收受贿赂,因此监察的结果只有部分恶行昭着无法隐瞒的官员和清正自守不肯行贿的官员会遭弹劾。“科吏”根据六部来划分监察范围和确定名称,也是七品官,但同样权力了得,负责劝谏皇帝和监察六部并向皇帝汇报,中国历来不乏无畏的谏臣。
中国的法律系统包含在文官行政系统中,地方行政官员通常也是起诉人、法官、陪审团,上级行政长官则充任上诉法庭。曾德昭说中国的法律体系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记载于五经中的古老的风俗和仪式,一是据以审判案件的国家律法,这些都是以儒家教导的五德及从五德衍生出的五伦为基础。古代中国人在儒家道德的指导下生活,法律很少但众人奉守,学者们拒绝在不守德行的君主手下任职。后来随着野心与贪婪滋生,品德沦丧,上述建立在自然启示和自然法则上的生活方式开始崩溃,律法随之增多。新的王侯总要修改或增加法律,但仍以古法为依据。直到今天,那些从未被官府传讯或被控以罪行的人被视为具有了不起的节操和品德而受到尊敬。
关于中国的审判体系,提到刑杖在中国很常见,无论是法庭上逼疑犯认罪,还是主人和官员责罚仆人,或是老师教训学生,都习惯打板子,而中国人也都接受挨板子。犯人虽未被判死刑,却常常死于刑杖。曾德昭《大中国志》说:“中国人如没有竹子,那就是他们用来打人的棍子,他们就不能进行统治。”安文思观察到清初法律较明朝有改革,如明朝时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分权制约,清朝时刑部权重,安文思便记录了这一变化,说刑部执掌全国的刑案,对其审查、审判、定刑,大理寺负责核查疑案,而对皇帝认为有疑问的死刑判决,召三法司会审,三法司是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的共同会议。
(二)科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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