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第12页 】 
中评深度专访:祝捷谈全面管治权
http://www.CRNTT.com   2017-06-15 00:05:13


 
  中评社:有意见提出,香港的国家安全立法可以考虑“先易后难”的方式,分阶段逐步完成,是否可行?

  祝捷:我个人也比较主张“先易后难”的方式。

  立法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典化的立法,比如说一次过制定一部统一的国家安全条例;另一种是逐步制定一些单行的法例,以这些法例把统一的国家安全立法内容体现出来。

  从立法成本和效果来看,肯定是第一种形式较好,因为可以一次性完成立法,例如澳门就以这种形式完成了国家安全立法。但是要考虑到,港澳问题在法律层面是必须分开讨论的,澳门属于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典的传统;但是香港作为实行英美法系、普通法系的地方,传统上确实并不容易制定法典。因此香港若通过单行立法,甚至通过司法判例的形式,来解决国家安全立法的问题,我觉得都是可以接受的,因为这毕竟是符合香港规律的方式。

  既然要跟香港社会打交道,就要以香港社会能够接受的方式处理问题,中国内地具有大陆法系传统,但在处理香港的法律问题时,也应当学会香港惯用的普通法系的方式。所以采取先易后难、个别立法的方式,我个人认为这反倒是比较好的一种策略。

  然而有一个问题也应该留意,即香港的国家安全立法问题,是不是一个单纯的立法问题?现在有学者提到,“一国两制”不是港人治港,而是“洋人治港”,质疑香港的法官群体和司法界,在香港的“高度自治”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

  比如说国家安全立法,如果所制定的法律在法院得不到适用的话,这个法律等于一纸空文。如果内地和香港社会承受了巨大的发展代价、投入了巨大的资源和精力,最终在港人和中央的支持下完成了香港的国家安全立法,却不为香港司法界所接受,或者香港司法界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运用法律技术、对法律的诠释——这对于学法律的人而言是很容易的——把国家安全法例虚化、打空,这才是国家安全立法问题的症结所在,是将来必须应对和思考的问题,症结并不仅仅在于立法的过程。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第12页 】 


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网移动版 】 【打 印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社微信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