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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个人破产”首案背后:部分人以为破产就不必还债
http://www.CRNTT.com   2021-07-29 21:26:34


 
  “一个案件的实践,尚不足打消民众关于‘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会成为逃废债的工具’的顾虑。”卢林律师表示,只有更多案件的受理、办结,才能使民众真正打消该顾虑。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李曙光教授认为,个人破产完善了相应的制度,有利于进行查处,是有利于打击和限制老赖的。

  如何预防个人破产制度被滥用?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一靠刑法刑事责任的震慑和打击,二靠个人破产制度的事先防范,三靠制度事中监管,四靠事后的民事责任追究,五靠道德教化和道德宣传,六靠建立失信制裁制度。要让债务人了解失信的代价,包括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刑事责任、信用制裁等。”

深圳试水之后,个人破产制度如何走向全国

  “深圳个人破产案走的是重整程序,体现了中国的国情,即注重债务人的责任,同时也能豁免他一部分债务。”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李曙光教授认为,个人破产在新中国历史上是一个里程碑。因为是第一次试水,所以对下一步修改完善中国的破产制度有重要参考价值。

  中国2006年施行的企业破产法,因欠缺个人破产制度,被称为“半部破产法”。专家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落地,将补齐中国的破产法制度。

  李曙光教授认为,整个社会信用的基础是个人信用,有了良好的个人信用才会有良好的企业信用、商业信用和社会信用,个人信用对整个市场经济信用体系、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卢林律师介绍,现有企业破产法,仅能实现企业通过相关法律程序免除债务、获得重生,企业中的董事、监事、高管等人员仍承担着相关保证责任。这其实是一种债务转移,将企业的债务转移至董事、监事、高管身上,使这部分人背上沉重的债务包袱。但董事、监事、高管作为企业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决定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如缺少使他们能够免除债务、获得重生的相关制度,将不利于企业家精神的鼓励及培养,从而无法真正释放生产力,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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