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亚中:结语
今天各位谈的都非常精采,包括李建荣董事长鼓励双方对话,并提出“再统一”的术语。西德在谈到国家未来方向时,用的即是“再统一”(reunification,德文:Wiedervereinigung),其概念表示大家不是两个分离的国家走向新统一,而是重新再统一,也就是“复归统一”)。如李建荣董事长所言,就两岸关系而言,它是非常好的术语,这即隐含了对未来两岸关系安排的核心概念。
其次,就国际空间之问题,诚如今年一月在由两岸退休大使为主要参与者的“夏合会”中台湾方面所提,所谓合情合理的政治安排,对于台湾来讲,应包括三个东西,除了中共十八大所谈的和平协议、军事互信机制以外,台湾更在乎的是国际共同参与。
我认为,合情合理的政治安排,有三个方面,一、两岸和平协议,二、军事互信,三、国际共同参与。此三项完整即构成合情合理政治安排的三个类别。至于合情合理的政治安排之内涵,刚刚提出两个条件,第一、依“宪法”走向统一的目标。其次,符合现在的法理现状。何谓现在的法理现状,我曾与邵老师交换意见,并分享国际法的心得。主权和“宪法”是两个不同作用的概念,主权是对外,在国际上面对其他国家,我们讲主权,可是面对自己内部时,讲的是“宪法”。“宪法”是对内治权的根本大法,是治权的最高位阶法律。主权即所有权之概念,如财产权;治权是管理权之概念。
因此就目前的两岸法理现状而言,第一、在主权方面,两岸对于主权的宣示均包括对方,因此,两岸在主权宣示上是重迭的,马英九说主权互不承认,表达上不够精确,而民进党希望互相承认对方主权,这两种讲法都违反现状。真正的法理现状表述应该是两岸的主权宣示都包括对方,而且两岸的“宪法”均不容许分裂。第二、在治权方面,两岸目前治权的法源均来自于彼此的“宪法”。一个好的框架,就是应该符合上述两点现状的组合。
两岸和平协议本身就是一个框架。如果两岸能够相互接受对方行使治权所依据的“宪法”为一“宪法”性的文件,双方接受不分裂整个中国的主权与领土,并相互接受彼此的治权,那么这个具有约束两岸的“两岸和平协议”本身即成为了一份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成为第三份“宪法”性的文件,“一中三宪”的框架就可以形成。将来所签订的军事互信协议、国际共同参与协议或一些超越ECFA等治权协议,都在一组第三宪的框架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