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一国两区”系出于“宪法”增修条文第十一条,条文中称: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间人民之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事务之处理,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当时“修宪”的原意,是在“中华民国”的法制架构下,处理台湾人民与大陆人民之间往来的事务,而不至于违宪,而不是用两区的概念来处理两岸政治关系与两岸政治定位。因为“中华民国宪法”认为我们主权及于全中国,包括大陆。如此一来,大陆人民也是我们“中华民国”的人民,既然是“中华民国”人民,不能限制其居住迁徙的自由,怎么可以阻止他们来台湾?如果大陆人民要来继承父祖遗产,就应依民法一般之规定继承;大陆人民来台读书、工作都是他们应有的权利,政府也不能限制。大陆货品也可以随意进入台湾了。但事实上因为两岸关系的特殊性,不能给大陆地区人民同样的权利地位;所以才需要“宪法”授权做一个特别的规定,目的是在处理(规范)两岸人民往来,而非为处理全盘的两岸关系或两岸政治关系。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根据“宪法”增修条文而定,而“宪法”上是称自由地区,不是台湾地区。我记得在当时讨论中,为什么使用自由地区?是因“宪法”修正不易所以采较宽、较弹性的概念来界定,不是以地域为限制,假如有某个形势改变,届时我们治权领域可能会增加,那自由地区就不只台湾地区了!可是《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制定时,就采较明确之范围称为“台湾地区”,范围就比较清楚;基本上都是为处理两岸人民交流的事务,以《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做特别限制,以“宪法”法源为基础。
我认为吴荣誉主席有关“一国两区”的讲法,对两岸关系发展仍是有其意义的,就是向大陆重申,马政府政策还是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可是我的“一个中国”与你的“一个中国”是有不同的,但并不表示我要把“中华民国”降到“台湾地区”的地位。
其实两岸都是以“一国两区”的概念处理两岸人民交流事务,在台湾这一边,是以“中华民国宪法”为法制架构,下面是“中华民国”政府,再下面是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台湾地区是我们治权所及,大陆地区非我们治权所及,可是我们可以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权利义务关系,这是我们的法制体系;在大陆那一边,则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法制架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下面也有两区,分别是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同样的,它的法规也只能够处理台胞与大陆交流的相关事务。但是,事实上,我们现在所强调的两岸关系,不是下层的两岸人民交流事务,是指上层的两岸政治关系,也就是“中华民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各自宣称拥有全中国主权的两个政府间的关系,是在解决这两边上层的问题,“一国两区”则是处理下层的问题。
至于能不能以“一国两区”的概念,处理两岸政治关系与政治定位,就是另外一个大议题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