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们的“总统”并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席;同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席也不承认我们的“总统”,在现在双方“主权”仍然相互重叠的情况下,通过台北的“行政院长”和北京的国务院总理之间的协议,可以解决很多事务性和政治性的议题,国际组织代表权的问题,全部都可以配套解决。因为这在我们的“宪法”上完全说得通,因为我们在五权“宪法”架构中,本来即有政权与治权的划分。所以我们治权的代表就是“行政院长”,就是台北政府的代表。如果这个概念可以作为我们阶段性的目标,用“国统纲领”的期程阶段来理解,我认为这是一个两岸在中程阶段共同努力的目标。
第三,我要提出来三个概念,除了重新厘清“一国两区”政治宣示外,我认为要加强三个部分。一是加强我们的实质统治能力。为什么我们要重申这个概念,除了回到1990年“修宪”的基本立场,增进两岸的互信,对我们来说很重要的目标是,强化我们政府的有效统治能力,特别是与大陆相关事务的有效统治能力。过去十年间,在国民党重新执政之前,由于两岸关系紧张,我们很多台商、台湾地区人民在大陆碰到的问题没有办法透过我们政府处理,必须直接找大陆地区的政府来处理。这其实对我们的政府是不利的,对我们有效的统治、及时帮助我们人民是不利的。
我认为“一国两区”的概念应该在这一方面强化,举一个最现实的例子,过去很长一段时间许多人到大陆投资,由于政府管制,他们在第三地区注册登记,跑到大陆投资,这种现象很多。某一部分来说,这是我们政府对大陆投资的限制,另一个原因则来自于两岸关系没有厘清,我们没有办法在很多两岸共同事务上与大陆合作。所以,运用“一国两区”的概念,我们应该要达成的目标,第一即是强化我们政府的有效统治能力。
二是“一国两区”的国际性。在“一国两区”架构之下两岸目前签订的十六项协议,能不能有相应的国际协议支持?也就是两岸之间相互承认管制能力能不能获得“第三国”的配合?这对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第二个目标。 |